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郑某。被告某公司。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付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9月份工资2702.9元,10月份工资300元,12月份工资215元,押金2000元,合计5217.9元,至今未支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公司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长占工资、押金共计5217.9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仕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哈庆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