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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鹏与张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