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刘相钗与万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钗,万晓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刘相钗,女,汉族,1945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万晓锋,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钗诉被告万晓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晓锋所有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相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万晓锋所有的“大阳牌”三轮摩托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