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黎运中与王龙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40000元房屋分割款,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存款,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