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元凯与贺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凯,贺瑞明,崔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823号原告徐元凯,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瑞明,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崔慧,女,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凯诉被告贺瑞明、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徐元凯承担。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