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元凯与贺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凯,贺瑞明,崔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823号原告徐元凯,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瑞明,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崔慧,女,198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凯诉被告贺瑞明、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徐元凯承担。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