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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跃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跃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725号罪犯周跃华,曾用名周文华,现在广西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兴安县司法局以罪犯周跃华在缓刑考验期并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书面建议撤销对周跃华的缓刑。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撤销2012年1月19日(2012)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跃华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周跃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广西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桂市刑抗字第18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和(2013)兴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被告人周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2015)减字第4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周跃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跃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获奖励分4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周跃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跃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刑期至2015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