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培路与被告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路,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赵培路,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被告鲁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路与被告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路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路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培路承担。审判员 鲜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