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四期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云,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长城路96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强,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万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伟强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