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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爱丽与李宁、李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丽,李宁,李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李爱丽,女,1970年5月28日生。被告李宁,男,1979年6月8日生。被告李智,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法人代表人:赵永华职务:总经理原告李爱丽诉被告李宁、李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李宁、李智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被告李宁、李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爱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爱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