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锡华,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8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罗锡华。被申请人: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郴国用(2005)第91**号座落于郴州市国庆北路(流星岭)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郴州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郴国用(2005)第91**号座落于郴州市国庆北路(流星岭)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新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