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玉魁与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魁,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29号原告:王玉魁,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慧。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化忠,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马东宝,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玉魁诉被告王化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