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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军平与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平,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平。被执行人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志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平与被执行人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和解并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丛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