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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含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