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含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