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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展豪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展豪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83号原告: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河塍路。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建明,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展豪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开元路42-7号。代表人:朱迪,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展豪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余姚市光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