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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文增与被告吴建寿等四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增,吴建寿,吴建荣,陈英北,吴明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叶文增,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叶章强,男,农民,住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287号。被告吴建寿,男,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吴建荣,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陈英北,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吴明生,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增与被告吴建寿、吴建荣、陈英北、吴明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增以通过村镇调解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文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原告叶文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雪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