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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前云等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冷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人刘某某(系陈某某丈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潘某某(系吴某某丈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汉族。2013年11月22日,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现金10万元(现金给付,当事双方已认可),双方约定月息2.0%,按月付息。因大气候影响,资金无法回笼。2014年10月25日,当事双方就偿还借款及利息再次协商,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月息1分借期为一年。双方因未能按协议偿还而发生争议。2015年4月20日,当事双方申请调解。在冷水江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借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现金10万元、欠利息6000.00元,共计10.6万元整,结算至2014年10月(见2014年10月25日借据),当事人双方均已确认并认可;2、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借给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计人民币10.6万元,当事人双方同意按月息1%计算,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同意在每月25日前支付,自2014年11月起计算(按还款后所欠款额据实结算利息),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无异议;3、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借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现金及原欠利息共10.6万元,当事双方协商同意分期偿还,即: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2万元;2016年8月-12月,每月在25日前偿还1万元;余款3.6万元在2017年8月至10月按月平均偿还;4、担保人冷水江蓝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上述规定的债务;5、本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当事人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履行方式、地点及时限:1、本协议双方签字,依法经司法确认后生效;2、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在2014年11月至签订协议之日止所欠利息,经当事双方当场结算清楚,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给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3、如当事人吴某某、潘某某连续两个月没有按上述约定偿还,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偿还上述债务。当事人陈某某、刘某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偿还的欠款按月息2%计算,当事双方无异议。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申请人吴某某、潘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双方对上述协议均无异议,便于2015年5月20日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某、潘某某与申请人陈某某、刘某某达成的冷联人调协字(2015)05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墨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