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吴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