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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吴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暂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