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与黄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琴南。委托代理人蔡为人,上海市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强。委托代理人蒋兴华。上诉人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对本案已无其他争议,故上诉人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7.6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宙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奚懿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