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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行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志新、高其岭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高其岭,高美华,刘万利,葛成秀,高跃,周兰英,王志场,高进步,王立华,帖克芳,郭振兰,尚殿前,吉来友,严克芳,王文侠,黄乐祥,谢贵荣,张忠刚,朱向勤,支立群,龚广利,翟玲,李庆龙,李明奎,邓怀山,房继军,龚兰华,崔海义,余春庭,余克河,高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王志新。起诉人:高其岭,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高美华,女,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刘万利,男,194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葛成秀,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高跃,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周兰英,女,192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王志场,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高进步,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王立华,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帖克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郭振兰,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尚殿前,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吉来友,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严克芳,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王文侠,男,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黄乐祥,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谢贵荣,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张忠刚,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朱向勤,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支立群,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龚广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翟玲,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李庆龙,男,193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李明奎,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邓怀山,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房继军,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龚兰华,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崔海义,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余春庭,男,193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余克河,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起诉人:高金英,女,194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诉讼代表人:王志新。诉讼代表人:帖克芳,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诉讼代表人:龚广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王志新等32户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致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当场收下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递交的诉状载明:起诉人的房屋坐落在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六分场,并享有房产的所有权,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2014年12月9日,安徽省龙亢农场和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作出《龙亢农场六分场区域房屋拆迁补偿方案》;2014年12月12日,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致龙亢农场六分场拆迁户的一封信》,由此启动房屋征收程序;2015年1月5日,起诉人房屋被强拆。2015年2月25日,起诉人向怀远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了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要求怀远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起诉人房屋被强拆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进展与结果。起诉人认为怀远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日已经签收了申请书,但是至今未予核实、处理。综上,诉请法院要求判决怀远县人民政府二十日内依法查处违法征收和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并书面告知原告查处的进展和结果。经审查,起诉人没有提供房屋被拆迁的证据以及对所涉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应权利的证明材料。本院立案人员当场向起诉人出具了接收材料收据、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将谈话记入笔录,要求起诉人在7日内补正相应材料;经起诉人申请延长期限,本院同意延长至10日内补齐。现10天补正期限已过,起诉人仍未将欠缺的材料补正。本院认为:由于起诉人未提供涉案房屋与其之间的关联性及是否被拆迁的证据材料,故不能证明起诉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院立案人员指导、释明并要求其补正材料后,起诉人在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综上,王志新、帖克芳等32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裁定如下:对于王志新,帖克芳等3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祁克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