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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外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程建华、叶国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程建华,叶国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外初字第14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号。代表人:王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俊秀、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建华。被告:叶国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为与被告程建华、叶国友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合计8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