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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德富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富,戴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德富。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淑华。上诉人刘德富、戴淑华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立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以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机关,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靳江村村民委员会少分配刘德富、戴淑华一栋安置房属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且刘德富、戴淑华要求靳江村村民委员会分配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刘德富、戴淑华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刘德富、戴淑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