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江某,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