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道岭与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岭,谭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王道岭,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郝洪亮,男,汉族,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张艳秋,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谭志伟,男,满族,职员。原告王道岭诉被告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岭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洪亮、张艳秋,被告谭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5日前,被告多次向我借款人民币合计22500000元,2014年3月5日经我与被告结算,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月利率20‰。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被告又多次向我借款人民币合计4000000元,2015年1月9日,经我与被告结算,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承诺可随时予以偿还,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款经过及数额均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但目前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前被告谭志伟多次向原告王道岭借款合计人民币22500000元,由被告谭志伟于2014年3月5日为原告王道岭出具借据一枚。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被告谭志伟多次向原告王道岭借款合计人民币4000000元,由被告谭志伟于2015年1月9日为原告王道岭出具借据一枚,两枚借据均约定月利率20‰。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王道岭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谭志伟多次向原告王道岭借款人民币合计26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王道岭向本院提交的借据二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且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王道岭可以随时向被告谭志伟主张权利要求返还。被告谭志伟应偿还原告王道岭欠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综上,对原告王道岭要求被告谭志伟偿还欠款本金265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本息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王道岭欠款人民币26500000元,并分别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谭志伟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芳审 判 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王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