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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桂万灵与被上诉人柯志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万灵,柯志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万灵,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张兵生,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志能,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桂万灵因与被上诉人柯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万灵的委托代理人张兵生、被上诉人柯志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桂万灵系张兵生的前妻,张兵生曾向柯志能��款2万元。因张兵生逾期未归还,柯志能于2013年11月27日催讨该款时,桂万灵以自己的名义向柯志能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柯志能人民币贰万元整,定于11月30日前还壹万,2014年8月底前还壹万。此据,今借人桂万灵2013.11.27.”。2013年12月1日,归还了柯志能1万元,余款1万元至今未还。柯志能遂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柯志能与张兵生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柯志能持有由桂万灵出具的原始借条,并在诉讼中提交法庭,由此认定原债务人张兵生已将原债务转移给本案桂万灵,且已经债权人柯志能同意,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当由桂万灵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因桂万灵至今未能还清借款,柯志能现要求桂万灵归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桂万灵���张张兵生已于约2013年11月10日已归还1万元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桂万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柯志能1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桂万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是:借款事实没有发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查明之事实。本院认为,原审根据本案事实,认定原债务人张兵生已将原债务转移给本案桂万灵,且已经债权人柯志能同意,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当由桂万灵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亦���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桂万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愿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