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星申请执行罗剑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罗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星,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新安村新康街,农民。被执行人罗剑峰,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乡罗家村,农民。李星申请执行罗剑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李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礼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剑峰父亲罗忠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应给付李星的赔偿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7元。其父称家里情况困难无经济能力偿还对,等李星服刑出来后在解决赔偿事宜。遂本院依法将李星所在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导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礼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出被执行人罗剑峰所在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财产在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