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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雷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雷某,男,汉族,2015年4月16日死亡,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12。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47。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知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因病死亡。雷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李汝女、女儿雷倩滢。经通知李汝女、雷倩滢到庭进行询问,两人均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放弃本案中诉讼权利。因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泳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