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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执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单丹与汨罗市裕康油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李中桂、李湘国、巢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丹,汨罗市裕康油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李中桂,李湘国,巢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712-2号申请执行人单丹,女,1968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经商,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汨罗市裕康油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湘国,系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李中桂,男,1968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李湘国,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巢建良,男,1970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丹与被执行人汨罗市裕康油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李中桂、李湘国、巢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裕康油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李中桂、李湘国、巢建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汨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