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细弟与陈绍福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弟,陈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林细弟,男。被执行人陈绍福,男。申请执行人林细弟与被执行人陈绍福债权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绍福在本辖区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其名下的小型轿车和轻型普通货车,本院亦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法查找到其本人。本院将该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细弟,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绍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滕 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