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局有限公司与深某辉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葵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某辉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葵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4号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华。委托代理人申某红。委托代理人庄某伟。被告深某辉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富。被告深圳市葵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恩。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就电费的处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