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陈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1日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申请执行人贺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无能给付抚养费,申请执行人贺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4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