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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占山与彭永利、马宝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山,彭永利,马宝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山。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利。委托代理人谢云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德。委托代理人任飞跃。上诉人刘占山因与上诉人彭永利、上诉人马宝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占山及委托代理人李术荣,上诉人彭永利及委托代理人谢云发,上诉人马宝德及委托代理人任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管道漏水原因及财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郑建强审判员  薛林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