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占山与彭永利、马宝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山,彭永利,马宝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山。委托代理人李术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永利。委托代理人谢云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德。委托代理人任飞跃。上诉人刘占山因与上诉人彭永利、上诉人马宝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占山及委托代理人李术荣,上诉人彭永利及委托代理人谢云发,上诉人马宝德及委托代理人任飞跃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管道漏水原因及财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冉雪芳审判员 郑建强审判员 薛林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