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四海与被告江福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四海,江福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高四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江福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8233491-X。代表人邵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四海与被告江福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四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同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