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王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31号原告刘建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宝松,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贵勇,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王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贵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对被告王贵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