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芝,罗俊伟,曾良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黄泽芝,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安举,成都市新都区桂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俊伟,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曾良其,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9789838。负责人张翔,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长江,男,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芝、被告罗俊伟、被告曾良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泽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泽芝负担。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