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2232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杨洪波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洪波,胡艳军,胡玉军,孙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林,白音沟信用社主任。被告杨洪波,男,1979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胡艳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胡玉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孙冬冬,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洪波、胡艳军、胡玉军、孙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洪波、胡艳军、胡玉军、孙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