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龚益荣与张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益荣,张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48号原告:龚益荣。被告:张华飞。原告龚益荣与被告张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金17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利息及还款期限未作书面约定。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华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龚益荣借款本金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保全费1730元,共计3580元,由被告张华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