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区李家集泡桐幼儿园采取翻墙撬窗的手段,盗得价值人民币90元的棉絮一床、价值人民币96元的棉被一床及护手霜等物品。同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又窜至本区李家集街泡桐幼儿园采取上述手段,盗得价值人民币80元的被套一床、价值人民币192元的毛毯一条、价值人民币55元的“天山雪”学生奶22盒和价值人民币18元的“菜园”小饼干12包。同年11月27日、11月28日、12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李家集街泡桐幼儿园内,分别盗得价值人民币15元的“天山雪”学生奶6盒、价值人民币50元“天堂牌”雨伞一把及价值人民币4.5元“菜园”小饼干3包。同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再次采取上述手段进入李家集街泡桐幼儿园内盗窃时,被幼儿园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棉絮一床、棉被一床和“天堂牌”雨伞一把,已发还给李家集街泡桐幼儿园。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据、发票;证人梅某、陈某、石某证言;指认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杨某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