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少礼,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思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黄学飞。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参加执行听证,但被执行人未有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对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欧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郭汉彬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