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44号罪犯魏瑶,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魏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魏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