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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佘某、陶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佘某。原告陶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陶某某以被告主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陶某某以被告主动付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佘某、陶某某负担。审判员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胜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