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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胡某,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范某,女,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