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4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裴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仁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5月因同事关系认识,2006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裴某甲。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参与贩毒、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判刑十年,2014年10月刑满释放。被告服刑期间,女儿由原告及父母抚养。被告出狱后仍不务正业,对家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裴某某辩称,认识、恋爱、结婚、生子、犯罪属实。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原告与被告因同事关系认识,2006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0日,生育一女裴某甲。原、被告从2007年起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因贩卖毒品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10月刑满释放。婚生女从2007年出生至2015年1月与原告的父母生活在四川省宜宾县×××镇原告父母的自建住房。原告现在成都务工。2015年2月,被告将婚生女裴某甲接至重庆市合川区×××镇生活,现在×××××××××读小学三年级。被告在×××××××××有安置房屋一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案经审理中调解和好无果。另,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经本院核实被告与×××××××××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生产及相关工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刑事判决书、证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果,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有房屋、相对稳定的收入,且被告本人抚养对子女的成长相对有利,抚养费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抚养费自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裴某甲由被告裴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