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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勾向阳、全佳乐、全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勾向阳,全佳乐,全佳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张海平,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勾向阳,女,现年40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全佳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全佳辉,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平诉被告勾向阳、全佳乐、全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海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红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云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