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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诉付柏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付柏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负责人盛福军,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付柏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付柏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原告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香草塘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黄 河审 判 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