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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聂朋生与淮南市古沟回族乡蔡庙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朋生,淮南市古沟回族乡蔡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93号原告:聂朋生,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古沟回族乡蔡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蔡士目,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文全,古沟司法所所长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桃苑社区军民小区1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朋生诉被告淮南市古沟回族乡蔡庙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朋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朋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聂朋生负担。审 判 长  胡 军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人民陪审员  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函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