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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月英与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英,潘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徐月英。委托代理人杨金宝。被告潘振超。申请执行人徐月英与被执行人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潘振超欠原告徐月英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万元,合计210万元,由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前还清。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25150元,减半收取为12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50元,由被告潘振超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此款,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振超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便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总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