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沛林、杜璐等与文武、雷提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沛林,杜璐,杨德锦,李作兰,文武,雷提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杨沛林。系死者杨全国之子。法定代理人杜璐。系杨沛林的母亲。申请人杜璐。系死者杨全国之妻。申请人杨德锦。系死者杨全国之父。申请人李作兰。系死者杨全国之母。被申请人文武,个体经营户。被申请人雷提刚,个体经营户。申请人杨沛林、杜璐、杨德锦、李作兰因与被申请人文武、雷提刚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武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龙家园2栋房产(建筑面积131.32㎡)一套和长城牌越野汽车一辆,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雷提刚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1号粮食局院内7栋房产(房产证号:建筑面积104.78㎡)一套和田野牌轻型货车一辆。担保人闫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清江山水街1号上中区2-2-602房屋(建筑面积为122.63㎡)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沛林、杜璐、杨德锦、李作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文武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龙家园2栋房产(建筑面积131.32㎡)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雷提刚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1号粮食局院内7栋房产(建筑面积104.78㎡)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文武所有的长城牌越野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雷提刚所有的田野牌轻型货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闫蓉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清江山水街1号上中区2-2-602房屋(建筑面积为122.63㎡)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