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53号罪犯孙龙,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期间,又因抢劫罪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潜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龙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4日以(2013)宜刑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孙龙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龙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12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龙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