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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改琴诉被告惠志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改琴,惠志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贾改琴,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菱,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志亮,男,1975年4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改琴诉被告惠志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改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改琴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