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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1269号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161号2503室F。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郑艳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101713号关于第12093036号“HELLO宝宝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表示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重新做出决定,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于立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青书 记 员  常婷婷 微信公众号“”